讼状元普法丨拖欠工资可以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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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5-08-22
  • 讼状元法律咨询

工资是劳动者辛勤付出的回报,是维持生活的基本保障。然而,现实中却存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,这让劳动者陷入困境。当遭遇这种情况时,很多劳动者会产生疑问:拖欠工资可以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吗?今天,讼状元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一问题。

法律依据:赋予劳动者的“解除权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这一条款直接赋予了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的解除权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,一旦违反这一义务,劳动者就有权通过解除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益,这既是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,也是对劳动关系公平性的维护。

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

1、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事实

这是核心前提。拖欠工资包括两种情形:一是未按约定时间支付,比如合同约定每月10日发薪,却连续多月拖延至月底;二是未足额支付,例如应发工资8000元,实际仅支付6000元且无合法理由。

但需注意,因不可抗力(如突发自然灾害导致银行系统瘫痪)且用人单位及时告知劳动者的延迟发放,通常不被认定为拖欠工资。

2、劳动者明确以拖欠工资为由解约

劳动者必须清晰告知用人单位,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拖欠工资。可以通过书面辞职信、邮件、短信等形式明确表述,例如“因公司拖欠2024年3-5月工资,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”。若仅笼统提出“辞职”而未说明原因,可能无法认定为被迫解除。

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

1、用人单位需补足拖欠工资

一旦认定为被迫解除,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拖欠的工资。无论拖欠时长或金额多少,这都是不可推卸的基本义务,是对劳动者劳动价值的直接补偿。

2、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

除拖欠工资外,劳动者还可获得经济补偿。计算标准为: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;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;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。月工资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。例如,工作2年3个月、月均工资7000元的劳动者,可获2.5×7000=17500元补偿金。

劳动者维权的注意事项

1、留存关键证据

需保存能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:劳动合同、工资条、银行流水、考勤记录、与单位沟通欠薪的聊天记录或邮件等。这些证据是维权成功的关键,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。

2、遵守法定解除程序

必须以明确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解约并说明原因,避免“不告而别”。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追责,影响权益主张。

把握维权时效

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,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,建议发现欠薪后及时通过仲裁、诉讼等途径维权。

讼状元小编提醒,拖欠工资在满足法定条件时,确实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。劳动者遭遇欠薪时,要牢记法律赋予的权利,保留证据、规范程序、及时维权,通过合法途径让用人单位承担应尽责任,切实保障自身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权益。